审理经过
原告毕*与被告赤壁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撤销其于2015年6月1日对原告毕*作出的(2015)赤城行决字0003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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