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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区工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绿源置业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区工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绿源置业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区工商局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咸安工商处字(2014)第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经查实,当事人武汉**限公司自2014年9月28日起,通过报纸夹带方式发布关于该公司在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办事处余佐村u0026ldquo;龙潭u0026middot;君临天下u0026rdquo;房地产项目的印刷品广告。含有u0026ldquo;龙潭u0026middot;君临天下,咸宁首席全封闭式双景观空中花园生活特区u0026rdquo;;u0026ldquo;龙潭即将成为咸宁唯一最适合居住的房地产板块,注定备受追捧u0026rdquo;;u0026ldquo;龙潭u0026middot;君临天下端居温泉居住物业领袖单位,处闹市之幽静处,靠山、揽水而居,是居家唯一绝版风水宝地!u0026rdquo;等内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语言进行宣传,以提高u0026ldquo;龙潭u0026middot;君临天下u0026rdquo;房地产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阻碍了其他房地产开发商的公平竞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绿**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区工商局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咸安工商催缴字(2015)第016号《罚款催缴通知书》,并依法送达,但被申请执行人绿**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区工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工商局作出的咸安工商处字(2014)第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被申请执行人绿源置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经催缴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区工商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区工商局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咸安工商处字(2014)第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绿源置业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合计40000元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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