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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与刘**土地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合法性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刘**土地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以申请人刘**履行了茶国土资罚字(2014)第35号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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