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益阳**管理局公路交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以与被告益阳**管理局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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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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