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土分局与被执行人**饲料加工厂行政处罚一案,在审查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土分局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益阳市**国土分局作出的益赫国土罚字(2015)第0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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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