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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1)娄中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上访行为并未违法,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错误,且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对再审申请人的行为没有处罚权。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以拆迁安置问题未解决好为由,多方上访,在被信访部门定性为无理上访后仍未息访,并到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天安门地区公共场所秩序,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杨**认为其行为发生在北京,娄底市公安局无权管辖的主张,湖南**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安厅、湖南**湘公通(2006)120号《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项(2)规定:本省人员在北京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包括构成犯罪的),依法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也可由信访事项涉及地公安机关管辖或者公安厅指定管辖。故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对再审申请人杨**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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