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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行非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沅江**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沅工商案字(2014)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利用益阳海**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业务合同,以益阳海**有限公司名义在沅江从事电梯维保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3份,对长沙市成**江分公司负责人陈*春的调查笔录1份,对沅江市**有限公司陈**的调查笔录1份及对袁*的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被执行人袁*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沅工商案字(2014)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对被执行人袁*处以10000元罚款(自被执行人袁*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于2014年12月2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沅江**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该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沅江**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沅工商案字(2014)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袁望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三、限被执行人袁望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本院缴纳罚款10000元、滞纳金10000元,合计20000元。

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袁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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