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益阳**管理局与益阳**之刃网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擅自变更企业住所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益阳**管理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益阳**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龙之刃网吧(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擅自变更企业住所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益市工商朝案处字(2014)23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罚款4000元,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益市工商朝案处字(2014)23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益阳**管理局作出的益市工商朝案处字(2014)23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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