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不服被告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刘**以本院无权审理本案为由,拒绝接受法庭审理,经法庭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后,原告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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