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先予执行慈国土资罚字(2015)5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期限未到为由,申请撤回先予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东岳观彩华新型页岩砖厂的先予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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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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