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付德全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付德全财产进行了查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5)益*执行审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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