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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执行人黄**(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益执罚字(2014)1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责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6750元、罚款1000元,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益执罚字(2014)1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益执罚字(2014)1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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