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