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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有限公司诉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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