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先予执行慈国土资罚字(2015)5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期限未到为由,申请撤回先予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张家界**责任公司的先予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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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叶**与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60号执行终结裁定书
曹**与桃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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