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一兴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一兴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一兴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已经退回罚款和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一兴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一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一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