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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源局与慈利县**页岩砖厂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国土资罚字(2015)5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东岳观彩华新型页岩砖厂罚款12.177万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国土资罚字(2015)5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下半年起开始在慈利县东岳**居委会动工建设砖厂,2010年上半年完成主体建设。2014年1月又对砖厂进行扩建,并建好了砖厂厂房、晒坪及配套设施。2009年12月30日,东岳**居委会以创办东岳观空心页岩砖厂项目为由向申请执行人申请用地1500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受理该用地申请后依程序进行了预审并申报至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但未获批文。经测绘,被申请执行人占地面积5967平方米,其中5817平方米不在允许建设用地范围内,15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未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被执行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类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罚款12.177万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国土资罚字(2015)5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慈国土资罚字(2015)5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东岳观彩华新型页岩砖厂罚款12.177万元。限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

申请执行费1727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东岳观彩华新型页岩砖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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