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行执行桑人社监告字(2015)01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告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相关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