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桑工商处字(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桑植县**责任公司自愿接受处罚,且已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部分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