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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管理局申请强行执行被执行人张家界**限责任公司食药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桑植县**管理局申请强行执行被执行人张家界**限责任公司食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桑食药监行罚(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家界**限责任公司投资经营的金豪国际酒店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在酒店西餐厅宴会厅的厨房操作间冰柜中和操作台上查获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的预包装食品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未按保证食品安全检查库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该酒店自2013年8月开始试营业,同年10月至2014年6月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940834.00元。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40834.00元;二、没收已扣押的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物品;三、处罚款计人民币4704170.00元,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觉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桑植县**管理局作出的桑食药监食行罚(2014)19号食药监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桑植县**管理局作出的桑食药监食行罚(2014)19号食药监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按裁定书内容予以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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