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强不服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张家界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张家界市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董*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