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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拆迁补偿费问题已经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达成了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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