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桑植县水利局与王**水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王**水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水利局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桑非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桑植县水利局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5000元,并立即停止在河道内的非法采砂行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罚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水利局确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桑非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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