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被执行人李军民、罗*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慈行非字第180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李军民、罗*应支付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案款13404.0元,承担执行费101.06元。本院已执行完毕,现因被执行人李军民、罗*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6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