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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益阳**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莫**因诉益阳**管理局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莫**及其委托代理人易黎虹,被上诉人益阳**管理局副局长周**、该局委托代理人符庚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5年3月24日1时55分,益阳**管理局路政执法人员在S317公路72KM+200M处进行治超检查时,发现莫**驾驶车牌号为湘HAB6235车辆装运砂石,涉嫌超限行驶,就近引导至地磅室进行称重检测。经检测,车货总重量64.56吨,超限25.56吨。当日向莫**作出(益桃)路政超限停驶字《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和《扣押财物决定书》,将车辆及砂石予以扣押。同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责令自行卸去超限货物25.56吨,并拟处9000元罚款。在征询原告陈述、申辩权以及是否要求听证时,莫**表示无异议,不要求组织听证。益阳**管理局即作出(益桃)路政超限处罚决定(201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莫**u0026amp;amp;ldquo;责令自行卸去超限货物25.56吨,并处9000元罚款u0026amp;amp;rdquo;。莫**缴纳了罚款9000元。同日,益阳**管理局将湘HAB6235车辆及砂石解除扣押。2015年4月16日,益阳**管理局向莫**邮寄送达《补正决定书》,对本案文书年份序号补正为(2015)第0160号;《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中的u0026amp;amp;ldquo;在S308线公路上擅自行驶u0026amp;amp;rdquo;补正为u0026amp;amp;ldquo;在S317线公路上擅自行驶u0026amp;amp;rdquo;。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益阳**管理局系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S317线公路路段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莫**驾驶的湘HAB6235车货总重量64.56吨,超限25.56吨,超限事实清楚。在处罚过程中,益阳**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审批,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征询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程序合法。其向莫**作出u0026amp;amp;ldquo;责令自行卸去超限货物25.56吨,并处玖仟元罚款u0026amp;amp;rdquo;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出具给莫**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编写案号,以及在责令停驶通知书中将S317误写成S308,属于文书瑕疵,且已经补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莫**要求撤销益阳**管理局作出的(益桃)路政超限处罚决定(2015)0160号处罚决定书以及退还罚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莫**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莫**不服,上诉本院称:一、益阳**管理局不具有行政处罚权。该局为事业性法人,不具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即使有,其执法权亦有地域限制,上诉人是在省道S317行使,依据《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县级公路管理局在省道无权执法。二、益阳**管理局执法的两名工作人员没有取得湖**通厅颁发的行政运输执法证,不具有法定的行政执法资格。三、益阳**管理局采用u0026amp;amp;ldquo;钓鱼执法u0026amp;amp;rdquo;,程序违法,且在一审庭审中未提供相关执法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撤销益阳**管理局(201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判决退还罚款9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益阳**管理局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确实,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对本案基本事实未提异议,二审中亦未提供新证据。

另查明,益阳**管理局向原审法院提交并已采信的证据证实:该局对莫**的调查、取证,作出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扣押财物决定书、解除扣押财物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及送达时间均为2015年3月24日,上述文书均无编号,且为2014年度空白文书填写而成;益阳**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龙启江、李**对莫**的询问笔录证实对莫**的第一次询问结束时间为2015年3月24日9时57分。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证实对莫**案件讨论决定的时间为2015年3月24日9时15分至9时50分,说明决定在前而询问调查在后。告知莫**的陈述申辩书更是在作出决定之后的2015年3月24日16时45分至16时50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益阳**管理局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并未告知莫**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莫**进行询问,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另,因益阳**管理局于2015年3月25日对莫**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案件编号、将u0026amp;amp;ldquo;S317公路u0026amp;amp;rdquo;写成u0026amp;amp;ldquo;S308公路u0026amp;amp;rdquo;,文书存在严重瑕疵。上诉人莫**请求撤销桃江县公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9000元罚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湖南**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维持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益阳**管理局2015年3月24日对莫**所作(2015)第(0160)号行政处罚决定。

三、益阳**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莫**罚款9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上诉**路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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