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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术监督局与上**三英出口花炮厂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慈利**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湘慈)质监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罚款3万元及加处罚款3万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及其合伙人叶**、叶**、曾**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系普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均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上**三英出口花炮厂及其三合伙人叶**、叶**、曾**的银行存款6.142万元(含保全费、执行费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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