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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行非执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沅动卫罚(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侯**、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沅动卫罚(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二被执行人立即停止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对二被执行人处罚款12680元(限二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沅**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沅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的沅动卫罚(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侯**、何**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本院缴纳罚款12680元、滞纳金12680元,共计25360元。

本案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侯**、何**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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