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益阳市**防大队与益阳市鱼**有限公司消防管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益阳市赫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被执行人益**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消防管理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益赫公(消)行罚决字(2014)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罚款共计40000元,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益赫公(消)行罚决字(2014)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益赫公(消)行罚决字(2014)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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