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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行非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沅江**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沅工商案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徐**印制“沅江市狮山东路九天家私于2014年12月12日至15日举办开业有奖销售活动”的印刷品广告,在沅江城区散发宣传,并购买了100个金蛋,印制了奖券分别放入金蛋中,金蛋分二个纸箱装放。抽奖活动期间砸出的金蛋有二等奖、三等奖、五等奖各一名和纪念奖若干名。2014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徐**经营的九天家私抽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九天家私的宣传展示架标示的有奖销售奖项包括特等奖、一至五等奖和纪念奖,且发现被执行人只投放了其中一个纸箱的金蛋给顾客砸奖。在对未投放的48个金蛋进行开封检查时,发现纪念奖25个、八等奖11个、六等奖2个、五等奖3个、没有彩券的空蛋7个,未发现没有砸出的特等奖、一等奖和四等奖奖券。被执行人徐**举办开业有奖销售活动,宣传彩业及营业厅宣传展架未标明六、八等奖和各奖项的数量、奖金数额。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现场笔录2份、印刷品广告1份、奖券1张、照片6张,对被执行人徐**的询问笔录,对中奖顾客莫*、曹*、龙**进行调查的调查笔录各1份等证据。被执行人徐**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作出沅工商案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执行人徐**处以40000元罚款(自被执行人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于2015年2月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该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沅江**管理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沅工商案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徐**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限被执行人徐**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本院缴纳罚款40000元、滞纳金40000元,合计80000元。

本案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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