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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兴建、李**非法占用土地建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兴建、李**非法占用土地建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金**和被执行人李**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5)第10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查明,204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薛兴建、李**未经批准合伙擅自在汉寿县株木山乡杨家桥村同心院组李**(李**之兄)承包的自留山上修建鞭炮仓库,被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现场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现场勘测,薛兴建、李**实际用地面积1200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以薛兴建、李**构成非法占用林地修建鞭炮仓库为由,作出了汉国土资罚字(2015)第10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薛兴建、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9日送达给了薛兴建、李**。薛兴建、李**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3个月内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5月13日,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薛兴建、李**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薛兴建、李**仍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致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5)第10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执行人薛兴建、李**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5)第10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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