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沅江支公司因不服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中国人**沅江支公司以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二审中撤销该局作出的沅人社处罚字(2014)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中国人**沅江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沅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沅江支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分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