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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1日,起诉人石**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称,起诉人石**于2011年12月4日到北京依法上访时,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却故意伪造训戒书,滥用职权,于2011年12月31日对起诉人作出钢公(黄)决字(2011)第3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起诉人行政拘留7日,并已执行,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的娄**(黄)决字(2011)第3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起诉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石**的起诉明显超过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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