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益阳市**国土分局与中交第三**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土分局与被执行人中交第三**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在审查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土分局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益阳市**国土分局作出的益赫国土罚字(2015)第0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