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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涟源市公安局、涟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不服被告涟源市公安局、涟源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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