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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涟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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