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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求不服被告涟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胜求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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