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涟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黄**与娄**价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一审行政裁定书
娄底**卫生局与易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娄底**卫生局与娄底味尚餐饮**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刘**与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涟源市公安局、涟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钟**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国民与双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