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升诉被告涟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升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吴**与涟源市公安局、涟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国民与双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双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双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邹**与双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双峰**理局申请人刘**行政处罚裁定书
双峰**理局申请人贺**行政处罚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