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双峰**理局申请人贺**行政处罚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双**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双**管局双城管罚字(2014)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贺**未经审批擅自占道,双**管局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现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双峰县城管局双城管罚字(2014)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双城管罚字(2014)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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