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新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龙*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新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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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程**与双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双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邹**与双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双峰**理局申请人刘**行政处罚裁定书
双峰**理局申请人贺**行政处罚裁定书
上诉人郴州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和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因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告嘉禾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宜章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