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与新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新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龙*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新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