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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娄**价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8日,起诉人黄*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称,涟源市物价局、涟源市交通局联合作出的涟价(2012)22号《关于调整农村客运票价的通知》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人向娄**价局进行举报后,娄**价局于2013年12月13日向起诉人作出的《关于黄*顶同志举报涟源市物价局制定客运票价不合理的答复》亦存在违法情形,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娄**价局于2013年12月13日向起诉人作出的《关于黄*顶同志举报涟源市物价局制定客运票价不合理的答复》及涟**物局、涟源市交通局联合作出的涟价(2012)22号《关于调整农村客运票价的通知》,判令娄**价局责令涟**物局牵头涟源市交通局重新作出辖区内的各客运班线的票价定额。请求湖南省物价局责令娄**价局依法收缴涟**泰车队违法所得,并对其乱收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黄**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黄**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黄载顶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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