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诉被告涟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和以其书写的起诉状的诉讼请求错误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未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吴**与涟源市公安局、涟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娄**价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钟**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国民与双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双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双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邹**与双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