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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诉被告涟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和以其书写的起诉状的诉讼请求错误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未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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