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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和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不服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不服被告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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