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不服被告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上诉人郴州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和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因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告嘉禾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宜章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尹**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袁**撤回行政裁定书
新化**源局与新化县温塘镇人民政府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刘**不服被上诉人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