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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晃聚龙网吧诉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晃聚龙网吧诉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姚**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晃聚龙网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晃聚龙网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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