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靖州苗**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靖州县**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靖州县**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3年底占用靖州县太阳坪乡新建村土地修建发站,总共占地面积为8066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为2866平方米,所占地块不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靖州县**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靖州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