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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黄**非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黄**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黄**未经批准,于2014年11月30日在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文溪乡下堡村三组自己的责任田修建房屋,经实地勘测,被执行人黄**非法占地总面积为354.85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181.5平方米,地类为水田,所占地块不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黄**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黄**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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