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吴**非法占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吴**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吴**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坪坦乡横岭村大团寨北侧的农田中开挖土地建房,破坏耕地面积144.9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构成破坏耕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责令三天内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叁佰肆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30日向吴**留置送达了通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吴**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交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