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莫桂林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莫桂林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非诉审字第7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罚款10000元及罚款滞纳金1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上述罚款和罚款滞纳金及支付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长安牌小型汽车车辆档案。以及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8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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