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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WONG、MASHA)与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案讼争的原行政行为穗公番行罚决字(2015)03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告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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