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姜**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7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支付罚款10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搜查持牌店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3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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