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卓国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卓**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支付罚款48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在搜查时支付了4850元,没有履行余下其他款项。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搜查店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0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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